工业用地项目入驻标准
1、 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在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在光明高新园区之外用地的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 申请用地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 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5、 在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在光明高新园区之外用地的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6、 申请人或新设企业的非自然人大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违法记录;
7、 在光明高新园区用地的申请人还应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8、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项目应当在光明新区注册独立的企业法人;
9、 工业项目达产期限应当不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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